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五指山市2021年烟花爆竹)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禁止燃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和禁放区域
(一)禁放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尤其是春节、元宵等法定节假日。
(二)禁放区域:五指山市主城区(东至中改院学术研究中心项目,西至高速连接线互通处,南至仁帝山项目,北至市委党校)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除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
(三)以下场所在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
2.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3.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4.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以及架空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线路附近;
6.交通主干道、城市路网的桥梁、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7.山林、公园、绿化地带、蔬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
8.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街、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9.存放易燃材料的建筑工地,居民楼院的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0.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周围,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周边50米范围内,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
11.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居民住宅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12.林科所和琼南发射台两个空气检测自动站点周边1—2公里范围内;
13.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场所。
二、禁放方式
向他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向下水道污水井盖口投掷或在其周围燃放;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方式;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重大节庆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责任追究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将要加大管理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或致人伤残、或造成财物损失的,将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倡导广大市民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12345。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五指山市主城区边界图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省驻五指山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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