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发布2019年春节元宵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陵水烟花爆竹2021年禁放)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改善我县城市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及《陵水黎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3)》等有关规定,我县决定在县中心城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中心城区是指:东起陵水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西至陵水县人民医院,北起贯穿滨河北路,南至荣昌大道路口。
二、除县中心区域外,以下区域或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六)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
(七)公园、广场、商场、小区、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重点旅游度假区及核心酒店群,含南湾猴岛景区、分界洲岛景区、椰田古寨景区、清水湾旅游度假区、香水湾开发区、土福湾开发区、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
(十一)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四、焰火燃放规定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准烟花燃放组织实施方案并发放《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
五、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全体的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烟花爆竹燃放,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氛围。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相关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是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主管部门,安监、环保、质监、工商、综合执法等部门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职能部门。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要从销售环节入手,要求商铺在销售烟花爆竹时要给消费者发放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告知书,并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安监部门是烟花爆竹销售监管的责任部门,不再予以审批、许可县中心区域烟花爆竹销售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综合执法局、陵水质监局、陵水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追责。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留言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