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5〕2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
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领导,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等的正、副职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上述省政府各部门、单位、机构任命的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宣誓组织实施
(一)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实施。宣誓仪式应当在省政府指定场所举行,由省长或受其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省政府秘书长或受其委托的省政府副秘书长主持。
(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机构任命的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各部门、单位、机构自行组织,其主要负责同志或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其干部人事管理机构负责人主持,宣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宣誓程序及形式
(一)宣誓仪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2.主持人宣读参加宣誓人员名单及职务;
3.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4.宣誓人在监誓人监誓下进行宪法宣誓;
5.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
(二)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及时分批举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在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宣誓。
五、宣誓有关要求
(一)宪法宣誓仪式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一般6月、12月各举行一次,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原则上半年内参加宣誓仪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予以调整。
(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设立宪法宣誓台,宣誓台上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宣誓仪式公开进行,应向社会公开报道或者在相关门户网站报道。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任职单位代表等参加宣誓仪式。
(四)参加宪法宣誓仪式的人员应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
(五)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宪法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仪式。
(六)已参加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其他职务或者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的,一般不再进行宪法宣誓。
(七)组织宣誓仪式的单位应当保留宣誓仪式影音资料。
六、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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