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关于元旦春节元宵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竹的通知(乐东烟花爆竹销售)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乐东县元旦春节元宵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消除元旦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有效预防和减少不利气象条件下轻中度污染天气发生概率,维护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海南省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海南省冬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我县元旦春节元宵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2018年12月30日-2019年1月2日(元旦)和2019年2月4日-2019年2月16日(农历除夕-正月十六)
二、禁止燃放区域
县城全部建成区(重点禁止燃放区域:抱由镇永明村3队、4队、5队;抱由镇东坊村、抱由镇西号村;山荣居;江北乐园、公园壹号、迎新小区、感恩小区等等)。
三、在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一)各镇建成区域内,包括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等场所所在地;
(二)汽车站、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安全范围内;
(三)各地的加油站、液化气站、爆竹厂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使用单位及周围100米内;
(四)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门前、县城区主次干道、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公园、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五)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六)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区域;
(七)重要军事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止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五、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按垃圾“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及时清理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周围环境干净整洁。
七、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方案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委宣传部、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管局、县安监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旅游和商务局、乐东质监局、乐东气象局、各镇政府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0日
附图:乐东黎族自治县2019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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