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法院成功执结一责任纠纷案 被执行人当场赔偿15.5万元(儋州法院执行局)

申请执行人王某伍、符某女在儋州法院调解室清数赔偿款。
儋州新闻中心消息 近日,儋州法院成功执结申请执行人王某伍、符某女与被执行人林某、林某丛、陈某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在执行法官的释法说理、耐心疏导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当场一次性赔偿15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促使该案圆满结案。
据了解,2017年7月,林某(未成年人,林某丛、陈某花之子)未戴头盔以及无证驾驶证,驾驶了不符合标准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弟(成年人,系王某伍和符某女之子)往西流农场红阳队行驶,途径西流农场六队路段弯道时,因林某的错误驾驶,导致侧滑使自己和王某弟受伤,摩托车受损,王某弟因受伤严重被送往儋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7月10日死亡。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协议,王某伍、符某女遂向儋州法院提起诉讼。
据儋州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儋州法院生效的(2018)琼900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林某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某伍、符某女233922.7元,剩余不足部分应由被执行人林某丛、陈某花赔偿王某伍、符某女15560.4元。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林某丛、陈某花认为赔偿数额太大,自己无力承担,在执行法官的劝导下,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和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执行法官耐心做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协议后林某丛、陈某花当场一次性赔偿王某伍、符某女155000元,王某伍、符某女还放弃了余下赔偿款的执行(含迟延履行金),该案才得以顺利执结。(记者 盘宝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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