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曝光2起已办结“禁塑”执法典型案例(海南省2021年禁塑联合执法行动方案)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2月13日消息(记者 张野)近日,万宁综合行政执法局通报两起2022年已办结的“禁塑”执法典型案例。
杨某菊储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今年1月21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杨某菊经营的仓库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储存一批海南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经查明,当事人在租用的仓库中储存外观没有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形制图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属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非法储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本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305箱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2.罚款1.5万元。
李某伟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碗案
今年2月12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联合万宁市东澳镇执法中队及万宁市东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前往海南省万宁市东澳镇龙山村委会龙山村小组对李某伟开办的塑料制品加工点进行执法检查。
现场发现该加工点内有聚丙烯,塑料片材机、塑料高速自动成型机、高速枕式包装机、多功能全自动点数包装机、粉碎机以及一批外包装及碗身均无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的一次性塑料制碗。
李某伟生产《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碗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李某伟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现场查封、扣押的一批(711箱)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碗;2.处罚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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