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施行 每户住宅用地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1月14日消息(记者 利声富)三亚垦区群众一直关心的建房问题终于有着落了。《三亚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该试行细则规定,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改建、重建和新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拟建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大于住宅用地面积,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并场队的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集团)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除符合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原址改建、重建和新建住房以外,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
据了解,三亚垦区建房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应集约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减灾,体现地域特色的原则。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以下几种情况不予批准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住房或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居民在垦区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3平方米的;垦区职工、居民在海南省境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除外)的;垦区职工、居民将垦区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
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改建、重建和新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拟建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大于住宅用地面积,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位于并场队的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
个人建房需是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职工(以社保缴纳凭证或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为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个人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无住宅或现有住宅面积低于人均33平方米的;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集中建房是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职工(以社保缴纳凭证或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为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面积低于家庭人均33平方米的;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集中建房套型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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