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发布疫情防控工作奖惩制度(陵水发布疫情防控工作奖惩制度最新)
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奖惩制度的通告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坚决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发挥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的作用,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规定,现将陵水县有关疫情防控工作奖惩制度通告如下。
一、奖励机制
(一)对来(返)人员主动报备实行奖励
7日内有发生本土疫情的地级市、县及疫情高流行地区旅居史的来(返)陵人员,均需提前48小时向目的地村(社区)、单位、宾馆酒店预约报备。经及时报备、有效管控、规范转诊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或确诊病例,且未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核实后对报备人奖励2000元人民币。
(二)对举报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的实行奖励
1.发现连续两轮未按要求参加所属乡镇全员核酸检测的人员,核实后首位举报人奖励每例1000元人民币。如被举报对象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另奖励首位举报人10000元人民币。
2.发现连续两次未按要求参加核酸检测的重点人群,如发热门诊医护、外卖人员、快递人员、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农贸(集贸)市场人员、渔民渔港人员(一天一检);商超服务人员、交通运输服务人员、养老机构人员、监督场所工作人员、普通医护人员等(两天一检)。核实后首位举报人奖励每例1000元人民币。如被举报对象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另奖励首位举报人10000元人民币。
(三)对举报未严格执行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的实行奖励
1.发现已被告知为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与感染者活动时空轨迹重叠及其他居家隔离等对象,未按规定落实管控措施,仍在社会面流动,核实后首位举报人奖励每例500元人民币。如被举报对象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另奖励首位举报人10000元人民币。
2.发现治愈出舱人员解除隔离后应居家健康监测14天的对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参加聚集性活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公共场所等可能造成病毒在社会面扩散的,核实后首位举报人奖励每例500元人民币。
(四)对举报医疗机构、药店违规行为的实行奖励
1.发现未设置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私自接诊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相关症状患者,核实后首位举报人奖励每例1000元人民币。
2.发现医疗机构、药店售卖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未按规定做好实名登记,首位举报人奖励每例1000元人民币。
(五)对举报刻意隐瞒行程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行奖励
1.发现过去7日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旅居史,且刻意隐瞒旅居史,未按规定向所在村(社区)报备纳入管控的来(返)陵人员,核实后首位举报人奖励每例1000元人民币。如被举报对象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另奖励首位举报人10000元人民币。
2.发现借用他人通讯工具,使用虚假健康码或行程码截图,刻意隐藏行程的,核实后首位举报人奖励每例1000元人民币。如被举报对象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奖励首位举报人10000元人民币。
二、惩戒机制
1.对未落实“四方责任”的各乡镇、各行业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对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大局造成不良后果,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涉及属地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一律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并由相应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形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并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2.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或恶意举报、诬陷他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违反防控规定漏报、迟报、瞒报相关信息,对应转诊而未转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机构及人员,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经查实的被举报人,其集中隔离、核酸检测、治疗等费用全部自行承担;造成疫情扩散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6.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不实的疫情信息,违法散布个人隐私等扰乱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7.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工地、影院、KTV、酒吧、培训机构等公共场所,未落实疫情防控重要措施并造成疫情风险传播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各乡镇、各行业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压实各行业、企业、经营场所、工地、小区物业、公共空间等主体责任,对各行业领域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常态化经常性专项检查。检查发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对无故长时间多次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的个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定期对以上“反面典型”进行批量曝光。
三、举报线索处理及奖励兑现方式
1.举报人可采取当面报告、电话举报等方式向所属乡镇政府或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进行举报,相关个人信息依法严格保密。
2.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由接报单位向举报人兑现奖金。举报奖金仅限普通群众领取,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工作人员一律不得领取。
3.相关奖励资金,由接报单位核准后发放。接报单位要及时将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名单报陵水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审定。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3日内持有效证件及凭证资料前往指定地点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四、相关说明
1.举报人发现相关线索,向各级指挥部报告的信息中需含有对象姓名、现居住地址、固定相关影像资料等情况。各级指挥部对报告线索进行认真核查,凡提供线索经查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
2.同一线索,涉及两人以上报告的,奖励首报人;两人以上联合报告的,按一例报告线索奖励。
3.各接报单位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公开其相关个人信息。对泄漏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举报人反映的线索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并对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报告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1)举报线索信息属已被发现或正在核查的;(2)举报人采取法律法规禁止的手段获取违规行为证据的;(3)被举报对象在被举报之前已主动向所在村(居、社区)报备的;(4)举报线索涉及的当事人及其家属主动提供信息线索是应尽的防疫义务,不纳入奖励范围。
本疫情防控工作奖惩机制与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制定的防控措施和发布的有关通告相衔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将依据疫情形势确定。
最终解释权归县疫情防控指挥部。
陵水黎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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