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原蔬菜批发商不服37万元处罚 起诉法院被驳回(海口蔬菜市场案件)
“批发蔬菜时不扣除保鲜冰瓶重量,或者只扣除2斤重量后,将剩下的4斤冰瓶以蔬菜价格售出……”南北蔬菜批发市场一名原批发商认为这只是一种“行业交易惯例”,向法院起诉工商部门认定属短尺少秤(缺斤短两)行为并作出37万多元的行政处罚错误。而这种“行业交易惯例”是违法行为还是合法行为?4月10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原告章某某提出撤销工商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被依法驳回。
事件回顾
2016年春节期间,我省蔬菜销售价格水涨船高,“高价菜”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全省人民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为打击不法批发商扰乱市场、哄抬菜价等违法行为,海南省、海口市工商部门依法对南北蔬菜批发市场和各批发档口进行调查。
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南北蔬菜批发市场原批发商章某某长期使用泡沫箱对其销售的荷兰豆、西兰花进行包装,每个包装箱中放置2个塑料冰瓶用于保鲜,2个冰瓶的合计最低重量为6斤。在销售蔬菜时,章某某扣除2斤重量后,将剩下的4斤冰瓶以蔬菜价格售出。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章某某以这种办法销售蔬菜共计3056箱,每箱按多计4斤蔬菜重量计算,共多计12224斤,多获得37498.40元销售收入。
据此,海口市琼山区工商局认定章某某上述行为属短尺少秤(缺斤短两)行为,并依法对章某某作出37万多元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直击
章某某不服处罚决定,于2016年9月19日向海口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海口市工商局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琼山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章某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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