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首例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宣判 男子酒后持刀滋事被判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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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南国都市报儋州2月26日消息 (记者 李绍远 通讯员 王晓露)“被告人符某尾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月26日,儋州市首例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儋州法院开庭审理儋州首例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现场。记者 李绍远 通讯员 谢佳佳 摄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儋州雅星镇积极做好疫情防疫工作,在该镇和盛村委会逢金村路口设立五级防控工作站。2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符某尾酒后骑摩托车到逢金村路口疫情防控工作站处逗留,因其已饮酒且未佩戴口罩,防疫工作人员立即将其劝离,对此,符某尾十分恼怒,下车将站点放置茶水的桌子踢翻,并辱骂防疫人员,随后骑车冲出工作站。符某尾回家后,从自家厨房取出一把长约43厘米的尖刀放在身上,再次骑车返回站点,继续辱骂、恐吓在场工作人员,见无人理睬便骑车离去。但符某尾并不甘心,在站点附近绕行一圈后,第三次返回该站点,骑车撞倒竖在路中间的旗帜,还下车持尖刀挥舞,威胁、恐吓、挑衅和辱骂防疫工作人员,随后离开。工作人员随即报警,民警赶至符某尾家中将其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儋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海南省人民政府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严格管控的情形下,被告人符某尾违反防疫规定(未佩戴口罩),酒后到防疫工作站点起哄闹事、惹是生非,反复纠缠、辱骂、持刀威胁、恐吓工作人员,踢翻、撞倒工作站点设施,侵犯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妨害防疫站点工作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从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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