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男子合伙盗窃海口一工地钢筋扣件分别被判刑(盗窃钢筋案)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4月25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 通讯员 王倩)海口一男子到工地上盗窃钢筋扣件得手后,当日又伙同他人一起进行“团伙作案”,在盗得某工地一批钢筋扣件贩卖给废品收购站后获得赃款1万多元。4月25日,记者从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获悉,7名盗贼和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因触犯了法律,近日被法院依法判刑。
2020年5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明独自一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某建筑工地盗窃工地上的钢筋扣件5袋,盗窃得手后,陈某明便将5袋钢筋扣件送到海口市美兰区某村被告人凌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人民币3.7元每个的价格售卖,得款人民币436元。
得手后的陈某名又伙同陈某丁、陈某、陈某新、陈某杰、陈某春、陈某松等人于2020年5月21日23时许至2020年5月22日2时期间,在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某建筑工地附近集合后,分为两组,其中陈某明、陈某春、陈某杰、陈某松为一组,陈某丁、陈某、陈某新为一组,共同盗窃海口市美兰区某建筑工地上的钢筋扣件。当晚7人偷得钢筋扣件后,以每个人民币3.5元或人民币3.7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凌某,当晚7人共计得款人民币14959元后进行分赃。
2020年5月29日14时许,陈某明在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某建筑工地盗窃时被工地的工人抓获。陈某明被抓获后,于2020年5月29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丁、陈某、陈某新、陈某杰、陈某春、陈某松。案发后,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凌某的亲属向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退赃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凌某的家属于2020年10月13日又向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退赃人民币400元。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丁、陈某松、陈某春、陈某新、陈某、陈某杰、陈某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凌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陈某丁等7人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3000元至2000元不等罚金。被告人凌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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