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出事故 昌江一男子受伤还获刑(醉酒驾车事件)

昌江 0 1983

  法制时报讯(记者郝文磊 麦文耀 通讯员刘香 李海山)昌江黎族自治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酒后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韩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朋友韩某忠,由昌江石碌镇往水富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人民南路中医院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韩某、韩某忠受伤。经鉴定中心鉴定,韩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244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韩某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200mg/100ml以上,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某因本起事故受伤,需继续治疗且不适于羁押,结合昌江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昌江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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