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与效果挂钩 文昌规范水污染治理项目实施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文昌1月1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钟圆圆)文昌市政府办近日印发了《文昌市水污染治理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水污染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强水污染治理方案、项目资金、前期手续等监管,明确治理资金与治理效果相挂钩,累计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不予拨付季度运维资金。
对于文昌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近岸海域等地表水体使用水污染治理上级专项和本级资金的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管理,《办法》要求,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确保水污染治理方案的科学性,要组织水污染治理专家对方案进行充分评选和论证,要确保水污染治理项目前期工作合法性。治理方案应采用系统治理思维编制,体现海绵城市理念,项目进度应科学合理,将河道内原位修复、投撒药剂等方式作为主要治理措施的,特别是采取调水冲污方式的治理方案视为不合格。
《办法》明确,文昌将坚持治理资金与治理效果相挂钩的原则,将治理项目分基础设施工程和运维费用两项,运维期限一般为12个月。设施工程资金按项目进度款拨付,运维费用按季度拨付。项目运维期间,按季度考核,参照该水体的上级考核部门的水质考核标准,考核合格后按季度予以拨付;考核不合格的,该季度不予拨付;累计两个季度不合格启动处罚机制,不予拨付季度运维资金;年度考核合格后方才予以追拨剩余款项。
对项目审批和监管不力,造成项目前期工作滞后,无法按期完成中央、省下达的整改任务的相关部门,文昌市委、市政府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污染治理项目前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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