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一男子伙同他人盗刷信用卡近10万元被判刑3年(盗刷别人信用卡10万多判刑,然后会罚款多少钱)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7月5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万宁男子文某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通过刷卡套现、虚构消费等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4189.34元。近日,文某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文某海伙同刘某文(已判刑)以帮助他人代办银行大额信用卡为由,通过银行业务员为赵某银、孔某琼、李某金、曹某雄等人办理信用卡后,取得被害人赵某银等四人信用卡后冒用赵某银等人的信用卡,骗取被害人赵某银等四人财物共计94189.34元,其中骗取赵某银65036.34元、孔某琼7997元、曹某雄11216元、李某金9940元。在四被害人知情后仍未归还。
2018年4月25日9时14分许,海口市公安局蓝天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琼海市爱华路242号园月旅馆某房抓获被告人文某海,同年6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因被告人文某海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2018年11月15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网上追逃。2019年9月30日23时许,琼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日常巡逻工作中抓获被告人文某海。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通过刷卡套现、虚构消费等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4189.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文某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文某海与同案犯刘某文共同退赔被害人赵某银经济损失人民币65036.34元;退赔被害人孔某琼经济损失人民币7997元;退赔被害人曹某雄经济损失人民币11216元;退赔被害人李某金经济损失人民币9940元。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
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留言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