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澄迈全款买房 房产证上名字竟是别人 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房产证上是别人的名字,但是是我全款买房)
女子在澄迈全款买房,房产证上名字竟是别人
法院判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南国都市报9月20日讯(记者 陈栋)2014年,来自辽宁的林女士看中澄迈的一处房子,她和开发商海南第一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签约购房,付了全款也交了物业费。让林女士想不到的是,房产证办下来后,证上竟不是她的名字,她提起诉讼。近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终审判决。
2014年4月11日,林女士与物流公司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购房总价273972元。签协议当天,林女士向物流公司支付了10万元购房定金。
2015年6月30日,林女士委托朋友向物流公司支付购房款10万元。2017年12月31日,林女士再次委托朋友向物流公司汇去购房款84000元。物流公司共收到林女士284000元。
同时,2018年初小区物业还收取了林女士4193.48元物业费。
然而,林女士发现,自己交了全款的房子产权竟然不在她名下。
2015年2月11日,物流公司获得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物流公司和女子林某签了购房合同且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林女士将物流公司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解除《认购协议》,要求返还购房款并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多支付的购房款10028元以及物业费4193.48元。
物流公司辩称,2015年2月,他们已告之林女士按合同约定付清全款办理交房手续。2017年12月11日,物流公司向林女士在《认购协议上》手书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因林女士未支付购房款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物流公司有权解除《认购协议》,没收定金,并有权将该房产出售。
物流公司认为,林女士于2015年支付10万元购房款,此后的两年多的时间里,他们多次致电林女士,要求其按约付清购房款、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交房手续,但林女士始终置之不理,卖方已告之协议解除。
法院两审认为,物流公司无法提供于2015年2月份向林女士通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佐证。物流公司在与林女士签订的合同尚有效时,就同一房产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且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属于“一房二卖”。法院维持终审判决,解除《认购协议》,物流公司向林女士返还购房款273972元及双倍定金10万元(共需返还373972元),同时返还多付房款10028元及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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