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制度创新成果单位年底不评优!海口制度创新考核评估办法出炉
海南日报记者6月19日从海口市委深改办(自贸办)获悉,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推进制度创新十一条措施》,结合海口实际,突出首创性、差异化制度创新实效,该市制定《海口市制度创新成果考核评估办法》(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部门(单位)没有制度创新成果的,年底绩效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根据《办法》,海口将对制度创新成果进行定级。其中,A类为全国首创,被国务院、国家部委发文或通过全国性会议推广、通报表扬。以自贸试验区部际联席会议通报表扬、国务院办公厅简报表扬;B类为非全国首创,但在借鉴首创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具有较强的系统集成性,被若干省份复制推广或被省政府发文推广、通报表扬;C类为全省首创,被省直部门或各市县发文推广。
同时,每年初开展年度考核前,海口市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出库成果根据创新项目完成情况,从首创性、实施成效和影响力、复制推广可行性,以及制度涉及主体的认知度和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每类分为:好;较好;一般。
最终的创新成果得分为“定级分×评估系数”。定级分取决于成果类别:A类10分;B类5分;C类3分。评估系数取决于评估结果:“好”为1;“较好”为0.8;“一般”为0.4。创新成果考核结果将纳入海口各单位全市绩效考核结果中予以记分。部门(单位)没有制度创新成果的,其绩效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海口市委深改办(自贸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海口把制度创新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牛鼻子”,尽快形成一批制度创新成果,切实解决影响营商环境、行政效能的痛点堵点问题,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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