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整改 海口振德堂为康药品超市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海口振德堂药店)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5月5日消息(记者 蒙健)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且被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整改,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口振德堂为康药品超市予以吊证处理,并对不按规定配备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执业药师岗位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今年4月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秀英区秀英街道海玻路6号的海口振德堂为康药品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药店超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为执业药师符某某,但其本人已于2021年11月10日离职,该药店超市未按规定变更配备相应岗位人员。执法人员现场抽查药品和票据,未查到相关药品的购销记录。
经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2020年6月4日,海口振德堂为康药品超市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符某某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并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符某某于2021年11月10日离职,不再担任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2021年12 月13日负责人变更为吴某某,吴某某未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至案发时,该药店超市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执业药师。
2022年3月22日该药店超市从海南润福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药品阿莫西林克拉维钾颗粒共10盒,已销售7盒;销售2盒精制银趐解毒片;销售16盒复方氨酚烷胺胶囊;销售3支红霉素软膏。2022年3月25日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配送药品“头孢拉定胶囊”已销售4盒。上述药品在计算机系统中未查到真实完整购销记录。
此外,海口振德堂为康药品超市曾因购销药品未建立相关购销记录,被立案调查。2021年11月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品超市做出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海口振德堂为康药品超市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同时,该药品超市购销药品也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规定。综上,该药品超市构成了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和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且此前被责令改正和警告后,拒不按要求整改。
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口振德堂为康药品超市不按规定配备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执业药师岗位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购销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行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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