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发布公告六则(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网)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下列车辆存在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详见附表清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下列违法行为人如对本文书有异议,可以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东方市人民政府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4年08月27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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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下列车辆存在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详见附表清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下列违法行为人如对本文书有异议,可以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东方市人民政府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4年08月27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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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下列车辆存在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详见附表清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下列违法行为人如对本文书有异议,可以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东方市人民政府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4年08月27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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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下列车辆存在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详见附表清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下列违法行为人如对本文书有异议,可以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东方市人民政府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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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4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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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当事人:林奋贵
因你涉嫌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或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我分局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车牌号为琼DY2280机动车辆实施了暂扣措施。该车牌号为琼DY2280的车辆被我东方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现暂扣期限已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分局已解除琼DY2280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车牌号为琼DY2280车辆的车主林奋贵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携带身份证原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携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车辆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侧46号,联系电话:25595818)办理车辆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分局将对扣押车辆依法进行处置。
因车牌号为琼DY2280车辆的车主林奋贵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我分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车牌号为琼DY2280车辆的车主林奋贵公告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本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4年08月27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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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机关向下列当事人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采取邮寄等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侧
联系电话:0898-2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4年08月27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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