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装修工人作业时左眼受伤致残 包工头赔付17万余元(装修工人受伤赔偿标准)

海口 0 6638

  作业时未佩戴防护工具,一装修工人左眼受伤致残

  法院判决后包工头主动赔付17万余元

  南国都市报7月30日讯(记者 王燕珍 通讯员 杨新 潘春培)近日,海口琼山法院受理的一起雇佣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后,被告包工头张某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向原告伤者陈某赔付17万余元。

  本案另一被告何某与被告张某存在劳务发包关系,何某长期将室内装修工程项目中的劳务发包给被告张某;原告陈某受被告张某授权、指示对涉案房屋进行涂料工作,并由被告张某支付劳务报酬,双方系雇佣关系。案发过程中,原告陈某未佩戴防护镜、安全帽等安全防护工具,在使用角磨切割机切割螺栓作业时,切割片突然破裂,残片飞至陈某左眼,导致左眼球破裂。陈某左眼盲目4级以上评定为八级伤残。

  琼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作为原告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被告何某作为发包人应与张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存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2019年6月20日,琼山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九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被告何某在17万余元债务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三人均未上诉,被告张某如期主动赔付陈某17万余元,被告何某也于当天向张某转账连带赔偿款中内部份额8万余元,案件因此未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至此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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